罗田论坛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87743|回复: 28

[关注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寻找法律)

[复制链接]

26

主题

456

回帖

23万

积分

积分
235276
发表于 2019-1-2 09: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罗田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新用户注册

x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寻找法律)
                                                               
篇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 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决定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和一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生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活动,监督其执行。
(三)审议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向村民会议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本村基本建设、集体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六)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七)讨论、决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办法,耕地和宅基地调整,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
(八)讨论、确定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包括转让费、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以及劳力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九)讨论、确定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确定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由;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括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确定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是否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决定选举大会采用一次性还是多次性投票选举方法。
(十六)表决是否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讨论、决定本村是否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决定本村公仆报酬、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要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要求。
二十五)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六)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召集开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
(二)不定期会议按下列条件临时召开:
1、遇特殊情况。
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3、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4、经村民委员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众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和广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应提前2至3天发布,便于代表安排时间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准备发言提纲。
议题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改动。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和备案。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XX村第X届村民代表第X次会议”。
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和发言席台签、话筒等;安排代表、旁听或列席人员的座席;准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像设备等。
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会议通过决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根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二)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
会议主持人(议长)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括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解决议题的设想、方案等。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位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积极辩论,认真讨论各项议题。
每位代表每次会议应拥有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和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决定。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得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将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公告、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开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和会议的议题、报告、代表发言、会议决定通过的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废票数等都一一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九条 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年终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罢免、更换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负责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政局等部门统一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由县(区)指导,乡镇具体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培训时间以2~3天为宜。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监事会的成员,村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
村监事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得当选担任村监事会成员。
村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监事会每届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村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监事会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村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
(三)定期检查本村及属下单位的现金、账单、合同等财务资料,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四)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验收,土地转让的确定、面积丈量,财产处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村务,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进行监督,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七)听取和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对村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村民公布。
(八)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
(九)支持村民委员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疑难问题的解释开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监事会成员按当地情况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之一,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审查,同时领导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7人。
村民委员会须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少于3名成员不得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实履行职责,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的,建议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为5和7人的,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第五十二条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每个村落应有至少一名成员。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罢免、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推动和帮助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实施;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会议报告工作。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它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六)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合作医疗、救济救灾、拥军优属、婚姻管理、计划生育、殡葬改革、“五保户”供养等工作。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协助乡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九)开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反对各种不良风俗习惯和丑恶现象。
(十)推动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十一)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现金存款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费、福利分配、对外投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情况及其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村集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其构成情况。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每6个月由监事会审查收支情况和有关账目,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监事会会长和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后公布。
(二)承包、租赁、招标项目。村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土地承包及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集体财产的租赁、合同签订必须张榜公布,承包、租赁、招标合同公开,执行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逐项收入定期公布。
(三)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标。集体基建项目投资要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向村民公布;在建工程要有监事会成员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完工后,成立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结算,并公布结果。
(四)村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执行与实施情况;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决定;村人事安排;集体年度收支分配、预决算方案。
(五)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的收缴及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宅基地申请。村民申请宅地由集体统一规划,张榜公布宅基地的地点、面积、价格和申请条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投标,分配结果进行专项公布。
(七)土地转让收支、土地征用和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集体转让土地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转让土地的面积、单位、地点、收款进度、青苗补偿情况;征用土地的依据、面积和补偿及分配情况;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土地基金使用情况在村民会议上通报,并进行专项公布。
(八)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情况,包括道路建设费、合作医疗、教育费附加以及其它项目的筹资方案及实施情况。
(九)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以及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仆报酬及其它补贴。由乡镇审核发放的村仆报酬批文和村仆报酬标准及实际支取额,包括固定报酬、误工补贴、奖金。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及补贴标准。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 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召集有关人员提出公开意见,并将意见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然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布后要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充或整改措施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报告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开内容及审议情况应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村务公开主要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应在村办公室或办公楼外、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地点或其它便于群众阅看的地方,普遍设立村务公开栏,并在旁边设立意见箱。还可通过有线电视、广播、会议、入户通知单、明白卡、明白纸、网络、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公开。时效性较强的内容,都要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并视情况辅以其它形式公布。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需要长期公开的,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规章、规定、各种制度、村规民约等,在发布时,应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广泛宣传,而后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以便群众随时查阅。
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常规性内容应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定期公开的日期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定,每年确定几个便于记忆的日期,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监事会投诉,村监事会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监事会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 所有已公开的村务,都要按年度分期分类建立档案。公开情况的档案保管期为10年。存档内容包括: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文件、制度、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经验材料、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册,会议记录、报表、调查材料、选举和评议的有关选票和表格、收集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来信来访的信件和记录、群众举报信件、举报电话记录、请示、报告及上级的复函和批复等。
第六十四条 乡级政府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指导。指导小组每年至少研究两次村务公开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及时向指导小组汇报。
村监事会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本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开始,到下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为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时止。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与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财政补贴和统筹补贴。统筹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十七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公仆和村民要及时向乡级政府或者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六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下,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30户左右组成一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的组成户数应大体相等。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名称更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政府批准,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一条 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只涉及本村民小组利益而不涉及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企业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小组决定。村民小组举办的集体企业,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或由村民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第七十二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进行。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选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七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成员或者该组的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应当在30日内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时,代理终止,代理人员应当于7日内移交工作。
第七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令法规,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传达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建议。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
第七十六条 村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依制理财。
村财务工作必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市、乡镇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村设村公库,容载村公款公财,村公库简称村库。
第七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财会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会计和出纳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九条 执行会计制单、出纳管理存款现金的账款分管制度,一切款项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才有效。
第八十条 财务人员须严格履行财会管理职责,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账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账、银行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收支手续,对不符合手续及越权审批的单据一律不予如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村收款收据,各村根据需要领用,用完后将存根缴回并核对有无都入账后再领用,防止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
各村应加强记账凭证、报表、差旅单、报酬、补贴表等原始凭证的管理,如在审核中发现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予入账。
第八十二条 村财务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地核算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存款账户的支票、存折、印鉴分别专人保管,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核对。
第八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和保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所有现金的收付由村出纳统一管理。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准支付,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外借现金,不得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营业所。
对结余现金多的村应进行审计,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如果有以白条收取各种款项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并予以没收,缴入村公库。
第八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5至7名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选。
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计、出纳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八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清理、核查、审查村级财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对审核当中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公开。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村财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十六条 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手续如下:
村开支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证明,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对不合理的开支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应予以剔除,不予报支。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一律不予审批入账。
5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以内的生产性开支由村主任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00元至5000元的生产性开支须经村议长同意后,由村主任审批;1000~2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5000~1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均须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后,由村主任审批,保存会议记录,同时村两会必须签字,并由村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手续不完备,或是不合理的开支,主管财务人员有权拒批,出纳有权拒付,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发包要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完工要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技术人员验收。
第八十八条 加强各种往来款项清理。对单位和农户拖欠的公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有些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两会研究决定后核销,并应对各种借款与对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是否有出入,如有出错需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切实防止公款流失和杜绝个人以集体名义向其它单位借款。
第八十九条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各村应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定期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资明细账,确定专人保管,做到账实相符。
每年年终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该入账的入账,该报废的报废,对承包或出租的固定资产要足额收取承包费、折旧费、租赁费等,有效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十条 完善村级借贷款管理。全面杜绝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各种贷款活动。对一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开支需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或其它形式借贷均应经村两会研究或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并向乡级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和还款计划书,填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借资金活动。
村民委员会筹借资金的范围要求如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的资金1000元以内,由村议长、村主任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贷款;1001~5000元,由村两会讨论研究后方可进行筹借;5001元~10000元,由村两会和理财小组共同讨论研究后方可筹借;10001元以上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而且村级借贷款均需经挂点领导同意后,方可借贷。此后若未通过以上程序,均属个人借贷行为,本村不予承认。
第九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种从村库的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从村库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从村库借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九十二条 实行专款专用,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存入专户,保证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不得挪作它用,村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管理用好专项资金。
第九十三条 完善档案管理。村要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由现任会计保管财务档案。对于各种收文、会议记录、报表及各种经济合同,要由专人负责,每年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以供检查、核对,并且各类承包金要及时入账,否则以贪污论处。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账单、档案交接手续,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连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十四条 完善村收益分配制度。村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福利开支和村民分配要量力而行。
第九十五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应清理核实好财产和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财务制度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纯收入。
第九十六条 各项分配要量力而行,每年公益事业费和福利分配额控制在当年纯收入的50%以内,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不得贷款进行福利分配,不得将土地转让收入直接用于福利分配。
第九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送乡级政府审批。
第九十八条 村财务须至少每6个月公开一次。
第九十九条 为便于换届交接,规范竞选承诺,划清财务责任,保护集体利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对任期终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村级财务账目进行村财审计,理清财务账目,使村民群众对本届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本村资产状况有清楚的了解,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仆一个清白。
第一百条 村财审计应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半年内进行。在换届选举按期进行的情况下,村财审计应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
审计不延误选举。如果选举时审计仍未完成,应先封存账簿,暂停审计,待选举结束后再继续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 村财审计由县统一安排,县级政府发出通知,乡级政府具体部署各村审计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县、乡通知,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是否审计及审计方式。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方案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报乡级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乡级政府应督促解决。
审计费用由村管理费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进行村财审计。审计动议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要求。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要求的,由乡级政府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乡级政府在两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村民可以自行召集村民会议,无记名秘密写票,投票表决,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经本村选民过半数通过,应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三条 首先由村理财小组审计;如果村民对结果不满,则由乡级有关机构审计;如果村民对审计结果仍然不满,则由县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 村财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村财务收入、财务支出、各项债权债务、集体财产状况、现金、存折及有价证券等。对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开展的基建项目、投资经营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一百零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公仆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报酬)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公仆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公仆的使用和补贴(报酬)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公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节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零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至9人,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至2名,其余为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推选产生,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撤除、罢免、更换、停职。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现任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候选人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向现任村民委员会自我提名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产生:
(一)村民会议投票产生。
1、户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本村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参会户须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全体村民会议投票产生。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参会村民须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二)村民小组投票产生。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村民小组会议,本组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各组参会村民须过本组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采取下列任何一种计票方法:
1、以人计票,各村民小组将本组村民的推选票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人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以组计票,各村民小组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确定本组推选出的候选人,将本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组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小组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三)村民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投票推选,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代表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成立后,由村民委员会发布成立公告,向全体村民公布组成人员名单,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县级和乡级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组织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二)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制订和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实施方案和投票方式,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动员选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四)确定和公布选民登记日、投票选举日和投票地点,审查选民资格,造册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村民对选民登记、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申诉,并作出解释和处理决定。
(五)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和主持候选人竞选演说大会。
(七)负责选举大会的准备工作,包括布置会场,准备和设置选举所需的票箱、选票、委托投票、选民入场验核处、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计票处等。向选举大会推荐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
(八)组织村民进行选举投票,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认定疑难选票,组织公开计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发放当选证书,向乡镇和县级民政局报告当选名单。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做好归档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如县、乡、村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民登记名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名单、选票、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等进行整理、分类、密封,并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存放保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十)批准非本村选民在本村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站及其它选举场所观察、采访、拍照、录像。
(十一)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有一定的工作分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严守中立,恪守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用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二)参与贿选、或者伪造选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
(三)偏袒竞选的任何一方。
(四)威胁、恐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传播封建宗法思想,煽动宗派情绪,散布流言蜚语,中伤他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应当依有关程序罢免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与换届选举有关的决定,必须用广播、电视、海报几种方式,同时公开通知全体选民。
第一百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届换届交接工作完成之时自动终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退出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递补后仍存在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补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重新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须报送乡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二节 其它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和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应以县(市)为单位逐步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领导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件、选票式样,统一全县的选举时间。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协助维持选举大会会场秩序。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检验选举过程和结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选举验收
(一)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验收组织工作。
每个验收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验收标准根据本法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按照本法规定的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进行。
2、选民登记是否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是否按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选民名单是否在选举20日前公布,是否在选举日前解决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议,是否做到了不错、不漏、不重。
3、候选人是否依法提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是否依法经自我提名、联名提名、预选提名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是否差额产生,候选人产生后有关组织是否对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调整,候选人名单是否在选举日前依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时间公布。
4、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依法竞争选举。
5、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时,在选举会场、分会场以及投票站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是否保证了选民秘密写票。
6、是否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在唱票和计票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开的原则进行唱票、计票。
7、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唱票、计票结束后,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8、是否符合本法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的其它标准。
(三)县一般进行点上验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乡进行面上验收,对辖区内的全部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验收工作一般在辖区内全部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选举总结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对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进行分析概括,交流经验,吸取教训,为下一届选举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填写和上报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统计报表,以利于上级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统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民政部。
(三)对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评比要逐级进行。可以召开表彰大会,也可以通报表彰。
(四)做好归档工作。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诸如县、乡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 ?ァ⒓破苯峁?⒀【俳峁?冉?姓?怼⒎掷唷⒚芊夂螅?付ㄗ?湃嗽崩?米?派璞阜直鸫娣疟4妗4迕裎?被嵫【俟ぷ? 档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中列支。
县、乡级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会议和工作人员的补助等。
第一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选举工作机构对发现的因村民委员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尽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选民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选民登记可单独或组合采用下列办法:设总登记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登记站,上门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除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脱离本村超过6个月,未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出者外,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一律予以选民登记,不受任何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以户口薄为准。村里户口薄登记与派出所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登记的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期为截止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具有选民资格,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超过6个月,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予登记。
除上款人员外,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一律不予登记。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再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后年满18周岁的和新迁入本村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户口迁出本村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常年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发出通知,在选举日前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没有委托其他选民代为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以内。
“常年外出”指离开本村在外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直接通知外出的村民,也可以将有关通知送达外出村民的成年家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任何选民不得在不同的村重复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同时应公布本届被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被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编制选民登记名册,在册选民按序号排列。
第一百四十条 经登记确认具有本村本届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发给选民证。选民证编号应与登记名册选民序号相一致。
选民证是村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唯一依据。
除因办理委托投票的原因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外,任何组织、任何人或任何部门在任何时间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选民的选民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裁决,法院的裁决为最后决定。选民名单和选民数应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诉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仍不服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影响本次选举中选民资格的认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期,报乡级政府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推迟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重新登记选民资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组建后3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八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选民具有本届候选人提名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在登记时两权尚未恢复的选民,以及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不得成为本届候选人,不得竞选和被选举当选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选民自我提名、联名提名和预选提名产生。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
凡未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及未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均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初步候选人提名表。提名表按照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职数和等额提名的原则设计。
村民选举委员会事先公告填写提名表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选民有权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选民有权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提名初步候选人,须在预选会议召开前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名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选民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时应明确拟竞选的职务,一人只能填写竞选一种职务。选民应将提名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选民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或者使用流动票箱进行。召开村民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或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提名要求过半数的选民参加。对于老、弱、病、残选民或者居住较分散的地区,如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居住区等,可以使用流动票箱填写提名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所有被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均应同榜公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预选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预选会议进行,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预选会议功能如下:
(一)选民个人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预选会议提名为秘密提名,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选民自我提名、选民联名提名、选民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一律平等。
(二)从自我提名、联名提名、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以预选结果为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预选直接提名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或者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的方式提名。
(一)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由选民一人一票对初步候选人按职务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方式预选提名时不得单独使用。
(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每一位选民发一张只印有职务的空白选票,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别填写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名字。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三)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相结合,设计结合无候选人和有候选人直接提名选票特点的合一选票,每一位选民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预选提名必须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的提名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预选会议有本村过半数选民参加方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选民必须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不同职务分别提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无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采取等额投票,即一张选票提名主任候选人一名,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数与正式名额相等,超额选票无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提名预选票,讲解预选提名投票方法。
应将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已经产生的所有初步候选人按不同职务分别印在预选票上,选民可从中挑选正式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
未按规定符号写的、符号写错位置的、少写符号的选票,写错别字、外号的选票,是认定为有效票还是无效票,应在投票办法中明确规定,或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裁定。
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字,下列写法有效:
全村同姓,省略姓的;
村民有异姓,但姓后部分无重名,省略姓的;
村民无重名,写同音字的;
写广为人知的乳名的。
第一百六十条 预选会议可设立一个预选会场,也可按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设三名预选工作人员。投票站只投票,不计票。投票站关闭后,工作人员应负责将票箱护送到中心投票场所。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公布会场、投票站设立的地点,以及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每个投票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
所有票箱集中在中心投票场所开启,公开唱票、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当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职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职数多1至2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选人获得的符合当选的票数相等,票数相等者均当选正式候选人,不受正式候选人数额限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得将3种职务混在一起差额,各种职务应单独差额。
选民从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主任。
,
选民从副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副主任。
选民从委员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委员。
果村民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则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6名候选人;不设副主任的,主任和委员两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5名候选人。不得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确定主任、副主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同一选民在预选中被提名当选多种职务候选人,若本村本届不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职务;若本村本届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决定是选择一种职务,还是保留多种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作出硬性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1人,多出的候选人可自愿退出;自愿退出不能解决问题时,职务不同的,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预选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留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预选会议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选会议单独召开时,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预选会议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时,应在正式选举进行之前召开。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询问当选候选人是否愿意接受提名,不愿接受提名者应出具书面答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按不同职务正式候选人预选得票相对多数的顺序当场张榜公布;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预选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候选人提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分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落选的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落选的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委员正式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果决定可以,则落选的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因此而增加的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不受差额数额限制。
第一百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形式竞选,包括会见选民,走门串户拜访选民,发放张贴海报和宣传品,利用广播、扩音喇叭、电视、宣传车、互联网等工具、设施与媒体,以口头、文字、音像等形式自我介绍和自我宣传,利用一切合法形式和手段开展竞选活动。
但如果使用公共设备设施进行竞选,各候选人使用的时间长度及时段等必须平等。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竞选村民委员会必须合法,不得有暴力、胁迫、贿选、收买、伪造选票等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有侵犯其他竞选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行为。
禁止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竞选人的贿选行为。竞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普及性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属于贿选。竞选人公布治村设想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竞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的普及性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竞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不属于贿选。
竞选人应带头遵纪守法,合法、和平、公正竞选。
第九章 竞选演说
第一百七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进行竞选演说。竞选演说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竞选演说是村委会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之间为争取选民支持而主动采取的自我介绍、自我展示、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一种自我宣传活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都应进行竞选演说,向选民介绍自己,展示自己的才华,相互竞争,为选民作出投票选择提供参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竞选演说一般在公众会议上集中统一进行,也可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巡回进行。统一举行的竞选演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
第一百七十四条 正式候选人竞选演说可在选举日当天进行,也可在选举日前3天进行。在选举日前进行的,应张榜公布竞选演说的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表竞选演说,采取自我介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发表竞选演说的,应当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非正式候选人不得进行竞选演说。
第一百七十七条 发表竞选演说,演说人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依各地经济状况而定,一般在当地村委会成员年工资的百分之十左右,参加竞选演说的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保证金可按5:3:2的比率确定。投票后所得选票低于全部选票的3%者,保证金即被没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凡村民都可出席听演说,但非本村本届选民不得提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竞选演说人在演说日前3天提交一份竞选演说材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把关。其主要内容是:
(一)本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状况和工作简历;
(二)治村设想,包括竞选职务,拟订5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
(三)本人的竞选条件,如特长、能力、政绩,及对选民的承诺。
第一百八十条 竞选演说人的演说内容要合法、健康、符合本村实际,不得发表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言论。
(一)不得发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言论。
(二)不得攻击、诋毁、侮辱他人,不得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内容。
(三)不得说大话、乱许愿。
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演说材料,除对有政治观点错误处进行必要的修改外,一般不做文字处理。如确需修改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向他人泄露演说材料的有关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演说人演说结束后,选民可向演说人提问。演说人对选民的提问,一般要给予正面答复。对选民提出的下列有关内容,可不予回答: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二)属于人身攻击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竞选演说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顺序排列。同一职务候选人的竞选演说,以得票数为序,得票少者为先,得票多者为后。得票数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竞选演说人演说时间一般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6分钟,副主任候选人5分钟,委员候选人4分钟。同一职务候选人演说时间一致,准少不准超,具体时间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确定。
选民对候选人提问的时间也要依职务不同做出不同规定,对同一职务候选人提问的时间要规定一致,准短不准超。
发表竞选演说时,要设立两名以上计时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产生,进行计时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竞选演说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主席台醒目、突出,音响设备齐全,音质清晰洪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竞选演说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内部推举产生。选举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时,由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选民主持。
竞选演说人不得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主持人主持会议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评论,不诱导。
主持人要随时掌握会场情况和动态,善于控制会场状况和气氛,引导选民理智地思考问题,防止个别人起哄干扰会场秩序。
主持人要提醒候选人公平、平等竞争,反对和避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对竞选演说进行直播。对竞选演说可以录音、录像,会后播放。
第一百八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辩论,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对竞选辩论进行直播。对竞选辩论可以录音、录像,其后播放。
第十章 选举大会
第一节 选举大会基本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正式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选择在农闲时期召开,一般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1年的11月召开。
第一百九十条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接受委托等任何方式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会场应悬挂会标: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票大会举行的至少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截止时间向选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关备案。
无论是选举大会投票还是投票站投票,均应严格遵守投票截止时间。
如遇特殊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大规模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等,需要变更选举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重新填写申报单,报乡镇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再次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必要时可另设一个或多个投票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保证选民秘密写票。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应有有效遮挡,以不暴露选民写票内容为准。秘密写票处应设桌台,桌台上放笔,供选民写票使用。
秘密写票处数量应根据选民总数按比例合理设立。
秘密写票处应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选民写票时,其他选民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划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写票。
工作人员应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保证整个写票过程顺畅快捷。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选票代写处,由代写员代文盲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写票。代写选票也必须秘密写票。
代写员要真实表达选民的投票意愿,不得违背选民意愿。代写员要尊重选民,对选民的投票意愿保密。
代写处应设明显标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任选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方式。在同一届选举中只能确定使用一种方式。
(一)分次性投票。选民分次领票、写票、投票。第一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二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第三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
不同职务分次分别计票。
(二)一次性投票。选民一次性领票、写票、投票。
不同职务分别计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委托投票
(一)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以及年老病弱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须在选举日前,由委托人申请并填写委托投票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向受托选民发放委托投票证,委托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同时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出具书面收回凭据;选举结束后将选民证归还委托人。
(三)选举日在村的体能活动正常选民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四)口头委托无效。
(五)不得在选举大会会场临时办理委托投票。
(六)受委托选民不得将委托证交给其他选民,让其他选民进行再委托投票。
(七)候选人不得接受投票委托。
(八)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接受其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投票委托。
(九)每一选民接受的投票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十)受委托选民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写票、投票,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第一百九十八条 邮寄投票。
(一)外出选民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方式参加选举投票。
(二)可以邮寄没有正式候选人的空白选票。公布登记选民名单后寄出选票。
(三)可以邮寄有正式候选人的选票。公布正式候选人后寄出选票。
(四)在正式选举开启票箱前收到的邮寄投票选票有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本村的亲属选民或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村参加投票。
第二百条 正式选举的投票采用排序复选制。
第二百零一条 选票按排序复选制设计。
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逐步统一规范选票式样
一)选票印制。
1、不同职务的选票分别印制。三种职务,三张选票,三张纸,建议使用三种颜色。
每种职务的选票上排列该职务的所有正式候选人。
2、不同职务的选票合一印制。三种职务一张选票,一张纸。
每种职务应设独立的排列区,每个排列区应有充分的独立性。
在每种职务的排列区内排列该职务的所有正式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4、在选票上相对于每位候选人的相同位置设相同的写票空格,写票空格应足够大。
5、选票可以采用横排式或竖排式。
(二)选票上标明“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票”、“X年X月X日(公章)”等字样,以及“职务”、“姓名”、“序数”、“说明”等栏目字样。
“说明”栏内应包括下列文字:
“按你选择的顺序,在空格内填上1至n的数字。”
“必须在每个空格里都填上数字,否则你的选票无效。”
(三)如果允许落选的高职正式候选人自动成为低职正式候选人,则应在选票上为自动增加的正式候选人留出相应的位置。
(四)选票的印制数量不得超过登记选民总数的102%。选票印制后必须加盖公章并装袋签封,待选举日时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或分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当众公开启封并清点选票数量。
(五)可在投票选举前让选民事先看到标准选票票样,明白如何规范写票,可在选举日前发放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到每家每户,将放大的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张贴在村庄醒目的地方,于选举日在选举会场或投票站张贴放大的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等。
第二百零二条 选民按排序复选制秘密写票。
(一)选民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的写票空格内,分别按1、2、3、4、5、6、7、8……顺序填写数字。一个空格内只能填写一个数字。
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应按各自系列独立从1排序填写数字。
(二)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填写的排序数字须等于或大于应选职数,填写的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的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三)同一数字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只能出现一次。
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重复的数字无效,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该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能够体现排序的一组数字应属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写票空格内填写数字,不留空白空格。
(五)数字顺序显示选民对各候选人的喜欢程度与选择顺序。选民在候选人旁写1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1选择,在候选人旁写2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2选择,在候选人旁写3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3选择,依此类推。选民如此投票表示,其选票首先投给其第1选择候选人;如果其第1选择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将其选票转移给第2选择候选人;如果其第2选择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其选票转移给其第3选择候选人,依此类推。
(六)除在选票写票空格内按规定填写数字外,不得在选票上其它任何地方作任何标记,不得在选票上记名。
第二百零三条 票箱。票箱是选举投票时供选民投放选票的专用箱子。票箱分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三种。票箱的形状、大小尺寸及所用材料,可根据本村情况而定。
票箱投票口不能过大,以手伸不进去为宜。
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高度必须在80厘米以上。
票箱应便于密封、加锁。
第二百零四条 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指定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百零五条 选举大会投票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建议选区计票组数量,提名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选举大会通过,在选举大会、投票站公布。
第二百零六条 选举大会工作人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第二百零七条 选举日投票不得中断。选举日只能有一个,时间可以连续,但不得提前,不得中断。选举日投票不得投一部分票后,将票箱集中保存起来,第二天再继续投票。
第二百零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选举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具体程序、基本环节,本村投票办法,每个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二百零九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入口应设立选民入场验核处。
第二百一十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应设立验证发票处。
第二百一十一条 预选可以与正式选举同日进行。
第二节 选举大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并主持选举大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入口,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核选民的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通过验核的选民入场。
在规定的截至时间停止办理选民入场,将本村本届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留在场内的人员以外的人请出会场。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选举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宣布会场注意事项。
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主持选举大会,可在选举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托本村的一名选民主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宣布清点参选人数。清点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参选人数、投票站参选人数、流动票箱投票参选人数、委托投票参选人数和邮寄投票参选人数。
主持人向全体选民报告参选人数,以及本村全体选民人数。
参选人数达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合法人数,则宣布选举大会继续进行。否则,宣布本次选举大会到此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当场宣布另行召开选举大会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六条 奏国歌。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请坐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百一十八条 宣读投票办法,提请选民举手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提名推荐选举工作人员,宣读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提请选民举手通过。选民通过后,选举工作人员佩带工作标志上岗。
第二百二十条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顺序按预选得票数排列,得票少者为先,得票多者为后;得票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由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由选民当场监督并认可。
票箱上锁、贴封条,由选民当场监督并认可。
票箱监护员负责看守票箱,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票箱密封后,投票过程中所有票箱不得开启。投票结束后,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集中开箱。
第二百二十二条 由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启封选票袋。
清点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并报告主持大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
大会主席向选民宣布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印制的选票数指在投票选举前印制的盖有公章的空白选票总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总监票员讲解选票,详细、耐心讲解放大的选票票样,讲解写票的规定和写法,让选民明白应该怎样写票。
派出流动票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大会工作人员、选民的顺序验证发放统一的选票。
选民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依次领取选票。
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是选民领取选票的唯一有效证件。验证发票处工作人员应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证发票。
选民应保管好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投票选举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补选或罢免,需要选民使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须遵循排序复选制的规则要求。
(一)选民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的写票空格内,分别按1、2、3、4、5、6、7、8……顺序填写数字。一个空格内只能填写一个数字。
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应按各自系列独立从1排序填写数字。
(二)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填写的排序数字须等于或大于应选职数,填写的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的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三)同一数字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只能出现一次。
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重复的数字无效,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该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能够体现排序的一组数字应属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写票空格内填写数字,不留空白空格。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选民可以请人在代写处代写选票。
请人代写选票是选民的自愿选择,选民可以选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的代写员,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代写员或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百二十七条 选民写票完毕,将选票对折后投入票箱。
如有邮寄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众将选票投入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记录邮寄投票数。
投票处票箱应设专门票箱监护员,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选民投票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选民有序回到原座位,保证会场秩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选民可以选择弃权。弃权票也应投入票箱内。
第二百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包括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
中心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签收票箱和看管票箱。
第二百三十条 清点剩余选票,并向全体选民宣布剩余选票数。在开启票箱前,由总监票员当众销毁剩余选票,或将剩余选票剪去一角作废。
剩余选票数应等于本村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减去已发出的选票数。
第二百三十一条 选民领票后投入票箱内的选票,即从票箱内取出的选票,包括弃权票和废票,为有效力选票。有效力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选民领票后没有投入票箱内的选票和未发出而剩余销毁的选票,即票箱外选票,为无效力选票。
伪造的选票为无效力票。
无效力选票不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第二百三十二条 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检验各票箱封条、加锁有没有被拆毁和改动的情况。如发现有拆毁或改动,应立即报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澄清情况,追查原因。
经检查确认各票箱无问题后,每个票箱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互相监督下当众开启。
禁止任何人单独开箱。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外开启票箱。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开箱后,将所有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再清点收回选票总数。
不得分别清点各票箱的选票。
二百三十四条 经村民委员会确认的伪造选票,应当场另行封存,不计入收回选票数。
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数和票箱收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不能超过到会参加选举人数,更不能超过印制的选票数。
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投票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投票无效。
收回选票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有效;未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无效。
向选民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百三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投票无效的,应当在作出记录和当场封存选票之后,立即安排重新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作出记录和当场封存选票之后,当场宣布另行投票选举的时间。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出整张有效票、整张废票、整张弃权票、局部有效票、局部废票。
疑难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数字是否有效,以及选票或排列区是否作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是否有效,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无权确认。
向选民宣布从票箱收回的有效票数、废票数、弃权票数。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在选民的监督下,选举工作人员分组公开唱票、计票。计票须遵循排序复选制规则。唱票、计票场地的选择应考虑方便选民监督。
不得秘密计票。不是公开计票的选举为无效选举。
第二百三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票箱收回选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选票计票办法
(一)第一轮计票
计算每位候选人获得“1”选票的数量。获得“1”选票数量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二)第二轮计票
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1”选票,剔除获得“1”选票最少的候选人。
在被剔除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三)如果仍然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某个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
(四)如果最后出现平局,逐轮比多决定当选,即第一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第一轮计票得票相同,第二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依此类推;如果倒数第二轮计票得票相同,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当选。
第二百四十条 委员选票计票办法
(一)第一轮计票
计算每位候选人获得“1”选票的数量。获得“1”选票数量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二)第二轮计票
1、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候选人当选,但应选职数存在空缺,则在当选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此轮的“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2、如果第一轮计票没有候选人当选,则在所有收回选票中,计算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此轮的“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三)如果应选职数存在空缺,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当选人达到应选职数。
(四)当前一计票程序无法继续重复时,如果应选职数仍存在空缺,则剔除获得选票最少的候选人。
在被剔除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此轮“2”选票和在前面各轮计票中已获得的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候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五)如果应选职数仍存在空缺,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当选候选人达到应选职数。
(六)如果最后出现平局,逐轮比多决定当选。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不同职务应单独计票。如果本村本届允许同一选民担任多种职务的候选人,不得将该选民不同职务的得票相加。
无论采用一次性投票还是分次性投票方法,不同职务的得票均不得相加。
第二百四十二条 计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立即当场向选民公布计票结果,并公布所有候选人的得票数,候选人得1票也应宣布。
计票工作即使在午夜或次日凌晨结束,也应立即公布,不得拖延。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由选举工作人员签封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签封后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宣布当选结果,宣布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宣布当选名单,当场颁发当选证书。
当选证书由省级政府统一印制或监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颁发。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发布公告,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之日成立。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直接撤除、罢免、更换,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
第二百四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宣布后7日内召开。
第二百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当日或第二日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乡级政府、县政府民政局各一份备案,本村存档一份。
选举结果报告单应填写以下内容:
XX乡镇XX村;
X年X月X日召开选举大会;
本村选民数;
本村参加选举大会选民数;
发出选票X张;
收回选票X张;
本次选举应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经预选确定的主任正式候选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
当选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当选人的姓名、当选职务、各轮计票得票数及总得票数、性别、年龄、文化层次、政治面貌、原任职务等);
X年X月X日
本村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大会主持人、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应分别在本村本届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名。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并于同期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村档案资料、办公设施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三节 投票站投票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举行选举大会时,如果需要可在选举大会会场中心投票站以外,在分会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分投票站,方便选民就近投票。分投票站简称投票站。
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票箱。
第二百五十条 在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方式向选民公布各村民小组投票站所在地点、具体投票时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每个投票站至少设3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票箱工作。
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应向选民耐心讲解正确填写选票的方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日当天,应分别到各个投票站监督投票。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在投票站开放前到岗。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在选举日前布置投票站。
悬挂会标:X 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第X投票站。
张贴投票站开放、关闭时间说明,放大选票票样及投票注意事项。
领取选票及准备投票用品等。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村所有投票站须在同一时间开放。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批选民到投票站投票时,选举工作人员应当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民面检查是否空箱,给票箱上锁、贴封条。
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与第一位来投票的选民共同在票箱封签上签字。
票箱监护员应负责看管票箱并尽职尽责,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第二百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选民监督下启封选票袋,清点本投票站领取的选票数。
投票站工作人员将清点好的选票数填写在投票站报告单上,并签字。
投票站投票结束后,投票站报告单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百五十六条 验证发票处工作人员应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证发票。选民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是选民领取选票的唯一有效证件。
投票站工作人员在验证发票时,要认真向选民讲解选票的划法和注意事项。
选民应保管好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投票选举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补选或罢免,需要选民使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
第二百五十七条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避免其他选民围观。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选民可以请人在代写处代写选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到代笔处由代写员写票。
选民可以选择代写员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代写员或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选民写票完毕,将选票对折后投入票箱。
票箱工作人员应负责看管好票箱,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二百六十条 全村所有投票站在规定的同一时间同时关闭。投票站关闭后不得再投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要真实填写投票站报告单,内容包括:
第X村民小组第X投票站;
本组选民数;
本组参加投票选民数;
本组领取选票数;
本组发出选票数;
组剩余选票数;
投票站关闭时间;
参加验箱选民签名;
投票站工作人员分别签名;
X年X月X日。
第二百六十一条 投票站只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投票站关闭后,投票站工作人员护送票箱到中心投票站;每个票箱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护送,防止秩序混乱和舞弊行为发生。
投票站票箱送达中心投票站,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投票站工作完成。
第十一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一节 另行选举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职数,则举行另行选举,再次投票选出不足名额。
另行选举时,原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资格有效。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另行选举是第一次投票选举的继续,不必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百六十四条 另行选举不必重新提名推选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应比应选职数多一名。
第二百六十五条 另行选举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天或次日举行,最迟不超过其后5日。
第二百六十六条 另行选举须采取与第一次投票相同的程序与当选标准。
第二百六十七条 另行选举仍选不足额,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选人数已达3人或3人以上,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可暂缺。
(二)当选人数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进行第二次另行选举。
(三)如进行了2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则不再选举,将2次另行选举中得票总和最多的候选人增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本届村民委员会。如果候选人得票相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当选。
第二节 重新选举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重新选举是在第一次选举整体无效的情况下重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
第二百六十九条 经本村选民举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书面认定第一次选举整体无效,须进行重新选举。
第二百七十条 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违法,则须从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始重新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不违法,则须进一步判断是哪一个程序违法,依据具体情况,在哪一个程序违法,即纠正该程序及以后的程序。
第十二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百七十一条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百七十二条 选民拥有罢免权,本村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选民联名,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乡级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选民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促使村民启动罢免程序。
乡级政府提出罢免建议,必须经本村选民接受,并由本村选民总数的五分之一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方能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自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可不再履行罢免程序;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是否罢免其成员资格。
第二百七十五条 罢免要求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罢免理由。
没有书面罢免理由,不得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百七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接到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后,应尽快核实本村选民总数以及提出罢免的选民数是否达到本村选民总数的五分之一。选民总数指罢免要求提出时的本村选民总数。
核对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人数时,须以本人的签名为准。
罢免动议成立后,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30日内及时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二百七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督促其召开;若仍然拒绝召开,可由乡级政府召集和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乡级政府在60日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村民可以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选出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罢免大会。
第二百七十八条 村民罢免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和主持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相同。提出罢免动议的村民和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村民罢免委员会成员。
第二百七十九条 进入罢免程序后,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又提出辞职的,不予接受。
第二百八十条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启动后,罢免案受理机构应尽快通知被提出罢免人准备申辩意见。
第二百八十一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召开全体村民会议。
不得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召开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的方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百八十二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罢免活动,具体主持人为议长、副议长或村民代表;若议长、副议长或村民代表拒绝主持,则由乡级政府主持。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时,由村民会议选出的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罢免大会。
主持人在宣布开会时,须讲明会议的议题是讨论罢免事宜。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参加罢免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本村选民的半数,会议方能举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推选一名代表当众阐明罢免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条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百八十六条 正式投票决定罢免案是否通过之前,本村选民可以进行讨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罢免表决必须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同意罢免票超过票箱回收选票的半数,罢免有效。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无论罢免案通过与否,负责主持罢免活动的村民代表会议或罢免委员会必须做详实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选民提出的书面罢免理由、罢免票、罢免表以及与本次罢免活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村民会议应如实填写罢免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报乡级政府、县级民政局各一份备案。
第二百九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得提出申请,主动要求辞去所担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辞职申请人应向村民代表会议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包括两份书面文件:
(一)辞职声明,公之于众,告知村民辞职理由,以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辞职申请表,辞职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县民政局各报一份,本村留存一份。
第二百九十一条 应对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审计,审计通过,方能进行下一步程序。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提出辞职申请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会应召开会议讨论其辞职问题。
辞职申请人应到会说明辞职理由,村民代表讨论后投票表决。
第二百九十三条 辞职申请人的辞职要求表决通过后,村民代表会议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告知村民辞职生效。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擅自离职的,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九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到职履行职责,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百九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资格终止或者被批准辞职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报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收回当选证书。
第二百九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调离、罢免、资格终止、死亡、户口迁出本村等出现缺额的,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补选。
主任缺职时,由副主任递补;副主任缺职时,由原当选时第一轮计票得票最多的委员递补,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委员得票相同,则逐轮比多;缺职的委员通过补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但仍有成员不少于3名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不补选。
第二百九十八条 需要进行补选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补选程序。
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须多于应选职数。补选程序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第二百九十九条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满时为止。
第十三章 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
第三百条 村民可在选举结果公布后30日内,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
第三百零一条 对于整个选举是否有效的争议,选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对所争议的选举是否有效的处理决定。
对选举是否整体无效,重点应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否违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选举基本原则。
(二)正式候选人是否依法产生。
(三)选举投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唱票及当选票数的计算是否正确。
(无)选民数和选民所投票数是否准确、合法,选票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果票箱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或者收回选票没有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则选举整体无效。
第三百零二条 如果选举整体无效,则所有当选者的当选均无效。
选举整体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
第三百零三条 不符合当选资格条件,得票数没有达到法定的当选标准,或者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虚报票数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不得再在本届选举中竞选、候选和被选。
选民有权就选举结果向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级政府应当就收到申诉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县级政府作出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第三百零四条 如果是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则其他当选人当选仍然有效。
第三百零五条 已获得法定票数当选,但村民选举委员会不颁发给当选证书的,当选人有权向县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县级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未经县级政府处理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三百零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接受乡级行政部门的指导。乡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有权就乡级行政部门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向县级行政部门举报,县级行政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百零七条 在选举过程中,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干扰或阻挠选举、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对于违法选举,须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纠正,哪个程序违法就从哪个程序纠正,整体违法则整体纠正,部分程序违法则部分纠正。
第三百零九条 认定机关对违法选举进行认定时,必须作出书面的认定文书。
第三百一十条 认定重新选举的,认定机关应派专人进行指导。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举报人若对认定机关的认定不服,可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撤除、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三)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罢免、撤除、更换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超过本法规定的时限2个月的的。
(六)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的。
(七)阻止依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职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许诺竞争候选人、拉拢选民的。
(二)用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票箱、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它选举舞弊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以其它不正当方式,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村委员成员的村民进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章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百一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联合提出意见,报乡级政府审核,由乡级政府到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者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
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 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
第三百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代表会议议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第三百二十一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百二十四条 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三百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政府暂时代管。乡级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交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聚居村,制定和公布有关选举的文件、证件和名单时,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降低选举成本。
三百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开发研制现代化选举辅助设施,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选举方式和选举技术规范。
第三百二十九条 本法中乡级政府指乡、民族乡、镇和苏木人民政府;县级政府指县、自治县、设区市的区、不设区的市、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百三十条 本法所指的“不满”、“超过”、“过”,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过”、“满”,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本法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对于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有关规定。在村民选举争议过程中,对于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为公开信息,村民委员会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公开选举结果,允许任何人凭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查阅、抄录、拍照、摄录。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百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内容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但在本法公布之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已经制定本村的具体选举办法,着手进行选民登记的,不受本法保护。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956

主题

5万

回帖

293万

积分

积分
2938499
发表于 2019-1-2 09: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55_694:}{:55_694:}{:55_694:}
罗田说说,真是了得,江夏大桥,论坛发帖,现场办公,迅速解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24

主题

28万

回帖

1778万

积分

一路行歌,感动自己!

积分
17783870

最佳新人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9-1-2 09: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和选民
可是,政策是好的,执行到下面来,个中的环节,能做到点不挪移吗?
山青水秀的罗田,处处风光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24

主题

28万

回帖

1778万

积分

一路行歌,感动自己!

积分
17783870

最佳新人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9-1-2 09: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55_673:}
山青水秀的罗田,处处风光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24

主题

28万

回帖

1778万

积分

一路行歌,感动自己!

积分
17783870

最佳新人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9-1-2 09: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55_700:}
山青水秀的罗田,处处风光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24

主题

28万

回帖

1778万

积分

一路行歌,感动自己!

积分
17783870

最佳新人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9-1-2 0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55_694:}
山青水秀的罗田,处处风光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24

主题

28万

回帖

1778万

积分

一路行歌,感动自己!

积分
17783870

最佳新人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9-1-2 09: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55_690:}
山青水秀的罗田,处处风光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88

回帖

2万

积分

积分
20357
发表于 2019-1-2 09: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55_694:}{:55_694:}{:55_69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

主题

456

回帖

23万

积分

积分
235276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09: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妮 发表于 2019-01-02 09:37
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和选民
可是,政策是好的,执行到下面来,个中的环节,能做到点不挪移吗?

谢谢蓝姐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23

主题

11万

回帖

910万

积分

积分
9100491

最佳新人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9-1-2 09: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55_700:}{:55_700:}
流浪他乡,情系罗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联系方式|关于我们|罗田论坛 ( 鄂ICP备16011092号-2 )

GMT+8, 2024-5-20 05:58 , Processed in 0.167156 second(s), 4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