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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在第一部分“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其中在第3条中规定了对危险驾驶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认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下是该司法解释中危险驾驶罪部分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和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分别是什么呢?让我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指导案例来对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犯罪情节轻微关于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罪+量刑”的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二、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三、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 免予刑事处罚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认定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 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 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 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 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 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 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结语由此可见,虽然司法解释新增了醉驾可以免刑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免刑的认定条件还是十分严格的,所以广大朋友们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还是得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驾驶记心中!!! 通过案例记录、分享法律知识,关注@老陆言法,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来源:公众号~~ 老陆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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