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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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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16:06 来源:市人社局 【字号:大 中 小】 收藏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及选聘人员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 号)、《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3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中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且已经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德为先,突出业绩,鼓励创新创造,激励团队建设;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坚持群众公认与专家考评相结合;坚持向基层一线、重点领域、工作实绩倾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三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省市重点行业领域、学科、特色专科以及急需的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市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统筹设置。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和岗位结构优化需要,统筹配置并核准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市、区)人社局”)、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和人才结构优化需要,依据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条件,分解确定所辖范围内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分布和配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应设置在本单位主序列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岗位分布。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三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应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突破,为促进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达到省内一流、市内领先水平。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方面存在问题以及受到违纪处分在影响期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之规定,现受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接申报参考条件》(附件1)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三级岗位。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之规定,现受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三年以上(含),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申报参考条件》(附件2)的,可申报竞聘三级岗位。
第十一条  直接申报、竞聘申报三级岗位的有关成果和业绩应为受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来(含期间)所取得。外省市取得的成果和业绩需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认定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社局根据空岗情况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全市三级岗位人员选聘工作方案。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全市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方案要求,按照本地本部门(单位)空岗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申报拟新聘三级岗位人员数额,报市人社局核准。
(三)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三级岗位人员数额和选聘条件,组织推荐申报,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局。事业单位确定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应经过个人申报、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组织推荐、党委(组)集体研究、单位公示等环节,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四)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对三级岗位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其中县市区推荐人选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申报材料上报至市人社局。
(五)市人社局组织成立三级岗位选聘专家审核组,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审核评议。
(六)经专家审核评议合格的三级岗位拟聘人选,由市人社局核准后,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三级岗位人员选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单位可随时申报,参考第十二条的(三)、(四)项执行。拟聘人选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考核推荐后,由市人社局核准。
第十四条  实施市委、市政府重大人才项目,事业单位引进海外、市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申请特设三级岗位的,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时选聘。
第五章  聘用与考核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并从聘用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教学、科研实际调整本单位三级岗位人员聘期时间,逐级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三级岗位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受聘人员需在聘期内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积极参与本系统乃至全市本专业的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任务。在聘期间,确定1-2名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
第十八条  对三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并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聘期考核以岗位基本要求为基础,以聘用合同确定的职责任务和目标为重点,考核受聘人员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核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业绩、岗位创新能力和团队建设水平。
第十九条  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市直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员中,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员中,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其聘期考核由县(市、区)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聘期考核合格的,单位应予以续聘。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第六章  交流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三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交流到全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以经过以下程序聘用:
(一)现工作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岗位设置情况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提出设置三级岗位的申请,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
(二)人社部门会同现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在原单位三级岗位聘用期间的专业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市人社局核准发文。
第二十二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聘用单位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取消其岗位聘用资格:
(一)弄虚作假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三级岗位的;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四)调转到黄冈市外单位工作的;
(五)经认定应当取消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二十四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改聘(任)事业单位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三级岗位相关待遇,但可保留其岗位聘用资格,保留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  三级岗位所聘人员退出、交流、晋升或降低岗位等级、改聘非专业技术岗位时,随即核销所设置的三级岗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市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向省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级岗位设置和人员选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选聘程序及工作纪律的单位,责令及时整改、暂停申报推荐,直至撤销聘用岗位,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和问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接申报参考条件
2.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申报参考条件
附件1
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接申报参考条件
事业单位认定登记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
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优秀等次(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获得者。
5.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科技推广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获得者,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6.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或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7.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主创人员。
8.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业务类、学术类和技术科研类领军人才。
9.全国、湖北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称号获得者。
10.国医大师称号、中国医师奖获得者;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荣誉获得者;湖北省医学领军人才入选者。
11、对现聘用在医生、护士、检疫检验、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正高四级岗位,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记功奖励的。
12.获批国家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负责人,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或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或教学改革项目主持人,或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国家级培训专家。
13.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综合类先进工作者(含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以上劳动奖章获得者)。
14.省政府专项津贴者获得者。
1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含文化部优秀专家、中国医师奖获得者)。
16.“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人选。
17.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以下简称“省部五项奖励”)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获得者;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二名、二等奖的前一名;
18.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或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1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获得者。
20.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
2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或“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或湖北省医学领军人才入选者,或湖北省创新创业战略团队负责人。
22、黄冈市杰出人才。
23、在特殊时期作出突出贡献、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或与上述标准、条件相当的人员。
附件2
黄冈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申报参考条件
事业单位认定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任满9年,符合下列任意1项条件者;聘任满6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2项条件者;聘任满3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3项条件者,可竞聘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
一、科技项目类
1.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2.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3.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4.省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含子项目)或3项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银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
7.主持育成获得国家授权保护植物新品种1个或动物新品种1个,并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部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植物新品种3个,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8.主持1项新药研究,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产生经济效益1000万以上的。
二、成果奖励类
9.获批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负责人,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或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或教学改革项目主持人。
10.文化部展演活动入选作品,或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保留项目奖项获得者(奖项明细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2015年》)。
11.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或两次及以上省部级文学、艺术、新闻、出版政府奖励获得者(奖项明细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2015年》)。
12.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个人排名四至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含特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一)。
13.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奖项一等奖的主创人员(个人排名前三)。
14.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或湖北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15.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科技推广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获得者。
16.湖北省楚天文华奖、楚天群星奖一等奖(主创、主演个人排名一至二名)获得者。
17.湖北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18.湖北中医大师或湖北中医名师或湖北省中青年知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19.在卫生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重大关键性难题,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
20.湖北省文化名家称号获得者。
21.中国出版政府奖个人获得者;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个人获得者或集体奖主创人员;中国新闻奖二等奖及以上个人获得者;湖北新闻奖的第一名。
22.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获得者。
23.湖北省教学名师或湖北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团队、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近两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
24.其他专业技术类省部级(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不包括省部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25、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市内本学科公认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各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一流人才,需2名现在岗的二、三级岗位人员的推荐。
三、人才工程类
26.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27.湖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员称号获得者。
28.“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及以上人选。
29.“楚天学者计划”楚天学子。
30.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作为唯一条件申报时须同时具备以上2项)或省级专项津贴人员。
31.黄冈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获得者。
32.黄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33.黄冈市创新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
四、业绩影响类
34.担任国家级协会、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或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在省部级专业协会、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市级专业协会、学会相关学科分会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
3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学术期刊、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ISTP会议文献、ISR科技期刊(专著丛刊)、EI期刊(会议)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权威级类(以《国家级学术期刊名录》为准)5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次)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专著(独著)1部(含)以上,字数不少于20万字。
36.训练学生在世界奥林匹克竞赛获金、银牌或者世界技能大赛获金、银奖的指导教师。
37.参与编制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的人员(个人排名前三),或主持编制正式发布实施的推荐性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人员。
38.研究或推广项目成果符合本市或区域战略布局,与产业发展结合紧密,被省部级(含副省级市)采纳,其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39.国家省重点扶贫县、大别山连片特困地区所属县及以下竞聘申报可根据国家省规定予以倾斜。
40.省内外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相关说明
1.所称“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字样的协会或学会;所称“省部级”,是指国家各部委办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包括省部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所称“副省级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
2.按照第38、39、40条规定申报竞聘三级岗位的人选,需经过两名以上省内(含中央在黄事业单位)在聘二级岗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3.2017年(含)之前获得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5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暂纳入竞聘申报参考条件。
4.三级岗位管理办法以及申报参考条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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