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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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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08: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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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聂某通过网络平台多次在胡某处成功购买智芯HPLC通信模块。2021年5月13日,聂某再次通过淘宝咸鱼平台从胡某处购买智芯HPLC通信模块,聂某当日通过网络支付胡某定金5000元,胡某收款后,经聂某多次催讨仍未发货。2021年6月10日,聂某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通过网上立案将胡某诉至蕲春县人民法院,该案由刘河法庭审理。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7600元(包括预付货款5000元,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2000元,违约金6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调解结案。

案例二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初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12岁的未成年人孙某,在用自己身份证实名注册支付宝账户后,趁其母亲不注意,私自将其母亲支付宝账户中7.8万余元陆续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随后,孙某利用从其母亲支付宝账户转来的款项,通过游戏平台进行游戏充值、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打赏、购物平台购买大额电子产品等方式迅速消费,其母亲3月底发现该情况时,孙某已经将款项消费所剩无几。随即,孙某父母以孙某本人为原告,孙某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身份,分四案将孙某进行大额消费的游戏平台、购物平台及支付平台等均诉至团风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孙某分别在各平台消费的金额并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团风县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本案原告父母及四起案件的被告一一释法析理,最终达到各平台方向原告方返还大部分孙某消费金额、孙某父母对三案撤诉一案同意调解的效果。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州区某商场消费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份消费者投诉在黄州区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做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生产厂家和商场都应对该产品负责,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商场应先行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相关法律政策后,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双方达成调解。

案例二 团风县网络购物消费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5日,消费者通过淘宝平台在某商户处购买了一款猫爬架产品。消费者收到货后,经组装发现,收到的产品样式和某商户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产品样式存在一定差异,于是消费者向某商户客服询问具体情况,某商户客服告知消费者,由于现在是冬季,产品已进行改款,所以组装配件已改款为绒布样式。在沟通退货方式上,当事双方出现了分歧,在退货方式上某商户要求消费者对已组装的产品进行拆解后邮寄,但消费者认为导致退货退款的主要原因是由某商户产品改款未及时告知引起,不应该由消费者再花费时间对该产品进行拆解,要求某商户自行安排人员上门对已组装的产品进行拆解。而某商户则认为消费者是网络购物,货物地址也非本地,消费者在退货邮寄前需要自行进行拆解,按照组装前的原样寄回。双方就此问题一直无法协商一致。

【处理结果】经与当事双方沟通,当事双方同意以下调解内容:一是由某商户主动联系团风德邦物流公司进行收货,验收收货后,立即在淘宝平台进行退款处理,至于物流运费的退还金额,某商户与淘宝平台进行沟通,按照三方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置;二是待某商户收货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在淘宝平台进行后续操作;三是调解结果当事双方均无异议。

案例三 红安县某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0日,红安县局接消费者投诉红安县民主街某珠宝店“承诺五一和十一可以免手工费换首饰,从扬州特地回来换购,该店却告知换购物价格要超30%才免收手工费”。经了解,杨女士于2019年10月11日在红安县民主街某珠宝店以旧换新等价优惠275元,支付1900元购足金3D手镯1只。购买时该店店员承诺:五一和十一期间可免手工费更换首饰,杨女士5月1日特地从杨州回红安更换。但该店却称更换购物价格要超30%才能免收手工费。且该店门口还用广告宣传:“黄金钯金零工费换珠宝”。杨女士权衡再三后觉得没有换购的意义并向12315投诉。

【处理结果】该店在店堂内业务员宣传,店外张贴宣传广告“零工费换珠宝”,实际与消费者换购存在加购30%条件更换、等价换购不符,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鉴于该店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无主观恶意,对违法事实现场进行确认,经研究,对该店作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处理。

案例四 麻城市消费者在使用“安邦”牌电热毯过程中引起火灾造成消费者损失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1日麻城市局接到消费者姚某投诉称其在2020年11月份在铁门岗乡蔡大村经营户蔡某某处以120元价格购买“安邦”牌电热毯一床,于投诉当日早上6点左右送小孩上学忘记关闭正在使用的电热毯,后引起火灾造成消费者损失,要求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事项属实,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核查,对财产进行了清点,经过多次与经营者蔡某某调查,及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2021年12月28日晚达成调解结束。

【处理结果】经麻城市局、麻城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由铁门岗乡蔡大村经营户蔡某某一次性赔偿姚某损失3.5万元。

案例五 罗田县某网店网络欺诈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8日,罗田县局接消费者投诉在某网店充值了3万元的购物卡,结果网店失联,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公司地址投诉至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独有偶,接连又有2起平台投诉某商家虚假发货、无法联络,所投诉对象都指向同一家公司,三起投诉金额高达5万余元。经查,王某2020年以位于饼子铺村的某公司名义,注册主营生活小家电、茶具、化妆品等类目产品的网店,2021年7月因经营不善擅自关闭网店。此间,王某在网店的宣传页中称消费者可通过预付卡充值现金的方式,获得优惠券返现、可低价购买商城产品,三名消费者每人充值3万元用于商城购物,至投诉时,仍有共计5.39万元的余额未使用,公司负责人王某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王某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关闭网店、没有作出妥善安排又让消费者无法联络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涉嫌欺诈。在罗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调处下,经与三名消费者逐一核对消费金额后,该涉事公司就纠纷事宜与三名消费者达成调解,至7月14日,在市场监管局的见证下,该公司将预付款余额5.39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退还至当事人原付款账户,消费者表示谅解同意撤销投诉。

案例六 浠水县某托管服务中心合同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8日浠水县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托管服务中心在提供托幼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中含有“学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费”的内容涉嫌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0月自行打印“某某入园基本情况登记表”用于招收婴幼儿入园登记,在登记表的下方注意事项第三项里有“学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费”的字样。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浠水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七 蕲春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5日,蕲春县局接消费者投诉,蕲春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宣称其经营的净水机和理疗按摩床能治疗各种疾病,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相关功效的证明文件,相关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促进产品销售自行构想制作。

【处理结果】蕲春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八 武穴市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3日,武穴市局接到市民投诉,某农副产品经营部在淘宝网平台上销售标题为“湖北本地老品种非转基因新鲜洋葱5斤包邮现摘球葱圆葱玉葱葱头”和“湖北特产武穴农家自种现摘现卖新鲜黄心小土豆洋芋马铃薯非转基”,标称销售非转基因洋葱和土豆的农副产品。农业部未将洋葱和土豆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内并无洋葱和土豆的转基因种植。经查,该经营部以15元/5斤的价格购进,尔后以销售价19.90元/5斤的价格在淘宝网平台上销售了“湖北特产武穴农家自种现摘现卖新鲜黄心小土豆洋芋马铃薯非转基因”的土豆有76笔;以15元/5斤的价格购进,以18.90元/5斤的价格销售了“湖北本地老品种非转基因新鲜洋葱5斤包邮现摘球葱圆葱玉葱葱头”的洋葱5斤,销售款为1516.30元,获利376.30元。

【处理结果】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穴市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的罚款。

案例九 黄梅县某养身保健服务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0日,黄梅县局执法人员在黄梅县委组织的城区足(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黄梅县某养身保健服务馆涉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遂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浴资券上印有“在法律的许可下本店保留并拥有此券的解释权”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共制作了1000张浴资券,顾客凭此券在该店开业期间消费可抵扣29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黄梅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4000元罚款。

案例十 黄冈市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黄州分公司

计量违法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3日,市局执法支队接消费者投诉称黄冈市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黄州分公司地磅计量不准确,支队执法人员立即会同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黄冈分院工作人员一起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用地磅一台,主要用于采购大货车、客车、罐车等车辆的计量以及废钢等物资销售时计量凭证(公司内部),该地磅由总公司调拨后安装使用,设备相关资料移交时收集不齐,未及时申请计量检定,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黄冈分院工作人员现场检定该地磅计量误差超出国家规定范围,计量不准确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经过支队工作人员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双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投诉处理完毕。为避免此类投诉争议再次发生,确保该台地磅今后使用计量准确,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宣传了计量器具使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该企业高度重视,即时就该台地磅向省计量试技术研究院黄冈分院申请了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及时出具了检定合格证书,确保了该公司内部计量管理规范和计量准确。

案例十一 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市局接消费者投诉称:黄冈市黄州区一小区开发商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向小区业主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经查,该公司利用交房的时机向该小区260户业主按2280元/户的标准共收取天然气初装费592800元。

【处理结果】经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该公司按市局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多收的592800元价款全数退还给该小区的260户业主,维护了该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该小区业主的高度赞扬。

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

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存款提前支取利息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张先生来到某银行营业网点办理3万元的定期存款(3年期)的提前支取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存款时与银行约定的“靠档计息”利率如今没有得到兑现,银行告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张先生坚持要该银行按照原先约定进行利息计付,遂产生矛盾纠纷。

【处理结果】人民银行某市中支组织纠纷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涉诉银行网点负责人就该类存款产品利率计算方式的变化原因及监管部门政策要求向张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安抚了张先生激动的情绪。同时,银行网点负责人通过与张先生交谈,了解到张先生提前支取存款的原因是其子女购房需要资金支付房款,随即向张先生表示可以提供较优惠的贷款服务,并当场为其计算了提前支取存款损失的利息与贷款所需承担利息之间的差距,比较利弊。最终,张先生在权衡下,同意在该银行办理小额贷款来解决资金需求。

案例二 征信记录错为“已婚育”引起购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份,某银行前往张女士所在单位开展金融服务营销活动,在业务员推介下,张女士同意办理该银行信用卡。6月末,张女士准备在当地某房产公司购置房产,打算通过一手房按揭贷款形式购房。7月5日,其前往当地人民银行打印个人征信信息记录时,发现记录单上显示其婚姻状况为“已婚已育”,但实际张女士婚姻状况为未婚未育,因征信记录错误,导致其按揭贷款被拒,因其已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且缴纳了购房定金,面临无法按时交付购房款的违约风险。张女士在得知自己个人征信记录出现错误信息后,仔细查看了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发现其个人婚姻状况及生育状况信息发生机构为某银行,遂立即前往该银行进行查询。经查得知,张女士在3月份办理信用卡时,忘记登记个人婚姻状况等信息,该银行客户经理秦某在整理档案过程中发现了此情况,为完成该笔申请,擅自在张女士的婚姻状况栏选择了“已婚有子女”的状态,导致该银行向征信中心发送了错误的个人信息。

【处理结果】当地人民银行收到张女士投诉后,督促某银行对其错误填报客户个人征信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客户进行解释并协助客户完成购房手续。该银行为弥补错误已为客户开具了相关证明,为办理按揭贷款提供了便利,随后更正了客户的个人征信记录,对当事客户经理秦某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减当月工资500元。

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促销活动赠票兑换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4名黄梅籍游客持景区2015年开业时免费赠送的漂流票到某景区漂流,公司售票窗口工作人员以“那是6年前的促销活动赠票,已经在电视上做广告,以及在微信公众号、景区门口发布公告,称这批赠票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兑换使用,否则视为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承认该游客所持4张赠票的有效性,随后该游客将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的录像视频及对该事件的强烈谴责发到了微博上,该微博信息被凤凰周刊、河南商报、今日头条个人帐号等转发评论。

【处理结果】依照相关法律,门票如果没有约定有效期限,相当于不定期合同。景区要宣布门票作废,应该要通知到对方,虽然通过公告通知,但并不能保证每个消费者都及时收到公告信息。这种情况属于单方解除合同,企业应当承担消费者可能遭受的损失。6月18日,黄冈市文旅局工作人员会同景区与游客取得了联系并于6月19日见面,景区负责人向游客道歉并兑换了今年的漂流票,表示游客可以在景区对外开放的时间内前去漂流,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黄冈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快件丢失纠纷案

【案情简介】年末将至,消费者于2022年1月6日在黄冈师范学院将快递费为54元的快件交给黄冈某快递公司,此快件内件为衣物、学习资料和其他生活物品,快递员将单号为977******9617给了消费者。但第二天消费者需要更改收货地址,此件被拦截未发出。1月7日,消费者通过微信将新地址发给快递员后此件发出,直到1月12日消费者联系快递员告知家人未收到快件,后经过查询得知此快件在途中丢失。消费者于1月12日致电投诉至某快递黄冈市公司,但该公司客服收到此投诉后没有与消费者联系和跟进,后消费者于1月20日通过黄冈市邮政管理局微信平台投诉至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系统,接此申诉后,黄冈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进行核实处理此事。

该公司回复,经查此件于1月6日由黄州区某营业部收寄,此件到达武汉转运中心后无任何物流信息,丢失性较大,已联系消费者告知此事,此件未保价,依据公司面单服务条款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为邮费的7倍。我局工作人员即刻致电消费者,向消费者宣传、解释了国家邮政法对快件丢失的相关赔偿规定后,得知消费者因快件内件有学习资料,不要赔偿,希望快递公司尽力找回此快件。

【处理结果】黄冈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与该公司处理申诉负责人协商,要求武汉转运中心进行地毯式搜寻,尽可能给消费者找到快件,但后续一直没有进展。直到2月9日得到回复,此件找到,已加急投递至收件地址。黄冈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该公司处理申诉负责人,此件虽已收到,但延误属实,快件延误须依据面单服务条款退还运费给消费者。快递公司承诺退运费,款项于7个工作日到账。后经黄冈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回访消费者,告知此结果,消费者认可,并表达感谢。

黄冈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至9月,麻城市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先后从卷烟经营户张某和彭某店内查获非法生产的卷烟167条,涉案值2.97万元。经调查,上述假冒伪劣卷烟均为麻城市铁门岗乡朱某华向上述经营户贩售。2020年9月30日,麻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张茂麟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朱建平,朱建平出售给朱志华,朱志华再将卷烟销售给麻城市境内部分经营户,该案涉案值1030余万元。2021年6月18日,该案被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督办案件。

【处理结果】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法律法规,判决:一、被告人张茂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朱建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伍仟元。三、被告人朱志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国庆节期间,团风县烟草专卖局接到多名卷烟经营户举报,有一名外地男子上门兜售卷烟。通过调查,上述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由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团风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团风县公安局。公安、烟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和走访摸排,锁定当事人车辆。10月22日下午,发现该名男子再次出现在团风县兜售假烟,公安机关将当事人韩某抓获。经调查,韩某及其他团伙成员多次在黄冈、天门、武汉等地,使用真品黄鹤楼烟盒对假烟进行二次包装,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并向卷烟经营户销售牟利,涉案值237余万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法律法规,团风县公安局共抓获该团伙成员9人,其中逮捕6人、刑拘1人,另有2人被网上追逃。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案例三 向未成年人售烟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9日,英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学生家长举报,联合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孙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孙某正在向英山县理工中专的未成年学生销售卷烟。经调查,孙某自2021年6月初开始向英山县理工中专的未成年学生销售卷烟,共计销售卷烟10盒179元。

【处理结果】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9元;3.罚款5000元。

来源:黄冈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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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8 08: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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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8 08: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一定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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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随处可见,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否则就是渎职!!
哎...今天够累的,签到来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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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青水秀的罗田,处处风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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