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菜籽油
我局对抽检单编号SC21421100486833122的不合格食品“菜籽油”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大自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菜籽油”于2021年10月28日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酸值(KOH)项目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 5009.2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第一法 冷溶剂指示剂滴定法)标准,酸值(KOH)最大允许限mg/g ≤0.30,实测值0.9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6833122,检验报告编号为WH202110495。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大自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二)罚款3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大自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生产加工工艺把控不严。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并加强对食品的出库管控,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大自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8月25日,共计100瓶,当事人已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相关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未有消费者前往退货,无法完成召回。
二、板栗罐头
罗田板栗罐头(生产环节)
我局对抽检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354、XC21421123482036355的不合格产品“罗田板栗罐头”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湖北秋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田板栗罐头”于2021年11月15日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允许限g/kg ≤0.25,实测值0.3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354、XC21421123482036355,检验报告编号为22202112656、22202112657。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湖北秋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不合格“罗田板栗罐头”478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6元;(三)罚款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湖北秋硕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因生产原料漂洗不充分,从业人员未充分尽到责任。后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该公司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湖北秋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田板栗罐头”,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4日,共计4784瓶,已就地封存,暂未流入销售市场。
三、余意面馆复用餐饮具
我局对抽检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764的不合格产品“味碟”(以下简称“复用餐饮具”)”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凤山镇余意面馆待用的“复用餐饮具”于2021年11月15日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764,检验报告编号为22202112372。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凤山镇余意面馆待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凤山镇余意面馆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合格,从业人员未充分尽到责任。后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该单位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唐氏烤羊腿店复用餐饮具(一)
我局对抽检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835的不合格产品“白色大汤碗”(以下简称“复用餐饮具”)”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唐氏烤羊腿店待用的“复用餐饮具”于2021年11月15日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835,检验报告编号为22202112384。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唐氏烤羊腿店待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唐氏烤羊腿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合格,从业人员未充分尽到责任。后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该单位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唐氏烤羊腿店复用餐饮具(二)
我局对抽检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833、XC21421123482036834、XC21421123482036827、XC21421123482036831、XC21421123482036832的不合格产品“白色圆碟”、“白色方形碟”、“白色小汤碗”、“双耳不锈钢锅”、“饭碗”(以下简称“复用餐饮具”)”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唐氏烤羊腿店待用的“复用餐饮具”于2021年11月15日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833、XC21421123482036834、XC21421123482036827、XC21421123482036831、XC21421123482036832,检验报告编号为22202112393、22202112389、22202112417、22202112401、22202112396。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唐氏烤羊腿店待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唐氏烤羊腿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合格,从业人员未充分尽到责任。后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该单位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六、看菜七饭复用餐饮具
我局对抽检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796、XC21421123482036790、XC21421123482036789、XC21421123482036792的不合格产品“虾盘”、“四味方盘”、“黑砂锅”、“杯”(以下简称“复用餐饮具”)”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看菜七饭餐饮有限公司待用的“复用餐饮具”于2021年11月15日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21123482036796、XC21421123482036790、XC21421123482036789、XC21421123482036792,检验报告编号为22202112404、22202112421、22202112423、22202112416。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看菜七饭餐饮有限公司待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看菜七饭餐饮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合格,从业人员未充分尽到责任。后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该单位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