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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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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9: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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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一议


       近日,听一位去了解一件网友诉求之事的某媒体网友说,他去找过相关部门,部门的某位领导不但不正面回答问题,反而污蔑那位诉求的当事人有神经病,这位网友当即驳斥:“你这个话只能在这屋里说,如果你到当事人面前这样的说,那当事人就要你拿出当事人有神经病的医学证明,如果你拿不出,你就要承担污蔑和侮辱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那位领导顿时被驳斥得哑口无言!
       “有神经病”,竟成了有些部门对待合理诉求者的不实之词和污蔑、造谣以及诽谤的“口头禅”,他们竟然不知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不容侵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凡那些不满公民合理诉求且随便地污蔑别人““有神经病”的党员干部们是否知道这条宪法的明文规定?网友们不得不质疑:他们的言行已经触犯了宪法的规定,那他们就职前又是如何面对宪法宣誓的呢?!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所以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典,都对公民的人格权作了法律性的规定!
      听有些网友对笔者说:他们把凡是按信访规定而上过访的人都说成是“有神经病”!一个正常之人有没有神经病,那是要经过神经病医院专家或医生进行医学检查和医学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的,在此之前谁个敢轻易的说别人“有神经病”?恶语中伤是别人不能轻易接受的啊!
      因此,“有神经病”的“口头禅”应该赶紧休矣!


祖国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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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9: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粗暴的人不配当领导,应该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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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好友首席阅贴和锐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0-16 06:51
哎...今天够累的,签到来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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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9: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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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10: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干部,迟早要出事!因为德不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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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15: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霸道,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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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6 05: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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