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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英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霞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在法院开庭审理,英山县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由黄冈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8日交由英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姚霞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罗田县胜利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1.5361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7.332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英山县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庭审中,公诉人对该案的主、客观犯罪构成和造成该案发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就警示教育意义进行了阐述。 1 公私不能混同 习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被告人面对大批可轻易调拨、使用的资金,不能保持平常心,无法抵御诱惑、没有坚定信念,从小贪小腐走向迷茫失控,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混为一谈。 2 政商不能勾结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商人、老板的接近,无非是想利用被告人手中的权利充实自身的腰包。作为长期在党政一线工作的领导干部,没有处理好政商关系,没有坚守党员干部的底线,是其腐败、堕落的根源。 3 公权不能私用 习总书记指出: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被告人作为领导干部,本应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但其却用权恣意妄为、收钱明目张胆、贪钱面不改色,如今就将以家庭、事业、人生为代价来承担法律责任。 4 党纪不容践踏 贪渎的后果,是政治上一落千丈、经济上一穷二白、自由上一无所有、家庭上一塌糊涂、身体上一身病痛、良心上一生自责、总体上一败涂地。党员干部要吸取被告人的教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拒腐防变的问题上放松不得、在自我约束上麻痹不得、在查贪惩腐上侥幸不得。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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