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19]这一言不合就开骂,民警劝阻置之不理,多次警告拒不配合,再次劝阻
[size=0.19]直接开始手挠脚踢,敢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size=0.19]依!法!严!惩!
[size=0.19]英山温泉镇阻碍执行职务案
[size=0.19]5月25日9时许,英山县局温泉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同村村民杨某某私闯自己住宅,胡搅蛮缠,拒不离开。
[size=0.19]接到报警后,温泉派出所接到民警孙振宇带领两名辅警迅速赶到坡儿垴村。看到民警的到来,杨某某不仅不知收敛,反而越加蛮横,对于民警的耐心劝导置之不理,甚至当民警在劝离过程中,遭杨某某采取口咬、手抓等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民警、辅警脸上和手上不同程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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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19]案件发生后,英山县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维权程序,要求督察大队组织力量迅速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启动民警维权机制,责令督察大队迅速召集法制、刑侦、治安等单位组成专班,开展了调查取证。最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英山县局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size=0.19]英山草盘地镇阻碍执行职务案
[size=0.19]5月30日上午10时许,草盘地镇牛岭村民黄某与吉某二人因土地发生纠纷,草盘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当场进行调解。

[size=0.19]调解过程中,黄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决定依法将黄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将黄某带离现场过程中,黄某态度蛮横,不仅在警车上用言语威胁民警,同时采取用手抓打、脚踢的方式攻击民警,行为恶劣,再次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size=0.19]黄某两次阻碍执行职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教之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黄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size=0.19]警方提醒
[size=0.19]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size=0.19]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size=0.19]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size=0.19]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size=0.19]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size=0.19]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size=0.19]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size=0.1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