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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侬悟石 于 2019-5-23 15:33 编辑
村民捕捞三条野生鲤鱼被逮捕?警方:不在于条数 电鱼行为违法
5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发布了一条非法捕捞案件的警情通报,引发热议。通报中提到两名非法捕鱼嫌疑人被抓获后,经查,两人在当地一河段处电鱼,共计非法捕捞野生鲤鱼三条,“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随后,其中一人被依法逮捕。通报发布后,有网友疑问:捕捞三条野生鲤鱼即被逮捕,是否处罚过重?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高陵分局在通报中描述了事发过程:此前,经群众举报,当地渭河沿线岸在禁渔期间,仍有非法捕鱼现象。接报后,辖区张卜派出所民警在所长付宏的带领下立即行动:一方面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另一方面组织警力加大渭河沿线的巡查守候力度。 
通报称,4月30日上午7时许,两名非法捕鱼嫌疑人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贾蔡村六组、五组村民蔡某某、纪某某二人,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捕捞工具,在贾蔡村渭河段电鱼,当日非法捕捞野生鲤鱼共计三条,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纪某某对其违法电鱼捕鱼行为供认不讳。经过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目前,公安高陵分局将纪某某依法逮捕。 
5月23日,北青报记者致电高陵分局询问此事。就有网友疑问罪名是否过重一事,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个案件的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电鱼’这个行为就可以逮捕,逮捕也是由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公安部门负责查清这个案件的事实,并按检察院批准将嫌疑人逮捕。”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高陵区公安分局负责人补充道,上述案件也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负责人称,希望借此机会也给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也提个醒,“让大家知道,不管你是捕捞一条两条还是三条,只要有电鱼这类的非法捕捞的行为,就构成违法犯罪。” (北青报记者 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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