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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让人不服的罚款单,请大家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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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7: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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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心心的出门玩耍,平平安安归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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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前夕,我的一个朋友说他们家附近有一棵百年老树“黄连木”生长在凤城城区内的兰花街边,从任何角度来讲,都是应该重点保护的对象。可是她的树下却被人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烟熏火燎,搞得不象个样子,严重影响了古树的保护以及市容市貌的规范管理,这是城管应该管理的事,却一直没去管。我们向热心于民生建设问题的罗田论坛版主问心无愧反映过,据说了她也去城管局反映了这个问题却还是没有引起他们的关注,这就很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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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到钱,所以他们不管了!  发表于 2019-10-2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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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句,为什么城管的执法车辆都没有正规的车牌号呢?他们为什么能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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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都要上牌照,他们这是违法乱纪,执法犯法!  发表于 2019-10-2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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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4 09: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论坛网友对罚单引起的评论:
《私宅——门前空坪——城市道路管理范畴》

  近日罗田智顺校车有限公司门前停放校车一事,引发论坛众网友的热议和关注!面对这起城管的一桩罚款,事关罗田智顺校车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权或者侵害!而县城管就此事已在原帖《一张让人不服的罚款单,请大家评评理!》的下面作了回复,而这回复又必然要引起众网友的热议和争论:私宅民居门前的空坪究竟是不是城市道路管理的范畴?
   有网友评论:“门前空坪均属于城市道路管理范畴”那所有的“门前空坪均属于城市道路管理范畴”吗?针对网友这样的质疑,不知县城管部门是否也有个能让网友们认可的解释?而校车停放处究竟是私宅门前的空坪?还是真正属于“城市道路管理的范畴”?笔者也亲自来到了该公司校车停放之地,亲眼见到了所说的“空坪”,是属于私宅楼房下的出门场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出门场儿”,场地的两边均有绿化带,在两边绿化带的里面一端尽管有人行通道,而私宅空坪上校车的停放处对行人并无大碍。可以说智顺校车有限公司将校车停放在这私宅民居下面的空坪上也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既没有影响主干道(发展大道)上行车的安全,也不会影响行人的安全。然而,私宅下面的空坪上停放几辆校车,竟然成了城管部门罚款和不许停放的“油头”!那么,校车究竟该停放在何处呢?公交车有专门停放的场地,客车有车站,而校车是不是也有个专门固定的停放之地呢?在该公司租赁的私宅民居门口空坪上停放,被遭遇城管多次的不许可,那县城如此之多的私宅空坪上停放着大大小小的车辆,又该如何去处罚呢?!法律未授权不可为!正如有位网友的质疑那样:回复中所列举的城市道路管理范畴中,并没有“私宅”门口空坪上不许停放车辆的规定!诚然,此问题应该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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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7: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不开罚单,哪来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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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2 16: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的核心是对城市道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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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管执法局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城市道路?路边私宅民居的门前就全部属于城市道路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22 22:41
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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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2 15: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生活 发表于 2019-10-22 14:52
关于罗田县智顺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的回复
罗田县智顺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0月18日向我局 ...

“门前空坪均属于城市道路管理范畴”那所有的“门前空坪均属于城市道路管理范畴”吗?

点评

我们都想知道路边私宅民居的“门前空坪均属于城市道路管理范畴”那所有的“门前空坪均属于城市道路管理范畴”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22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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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2 07: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民生问题,为问版点赞!
万事皆空善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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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9: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度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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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牌照牛,不晓得是哪个部门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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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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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有一点不合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21 18:32
罗田说说,真是了得,江夏大桥,论坛发帖,现场办公,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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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9-10-21 17: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于2017年成立,公司成立后租用消防大队旁边居住的万仁德家的房子,租用该房屋前,房东已在房子前面浇到了水泥地皮,且该空坪并非占用城市道路,同时,申辩人租用的房屋靠山建设,右边是山头,不影响人行道路,除了房屋主人及客人进出之外,并无人需要在该处通行;左边就是县消防大队,为了方便消防出勤,这里没有设置人行道和绿化带,还有一个10车位的停车场,因此这里也不是人行道。申辩人是在自家门前的空坪上停放校车,并不是在城市道路上停放校车,而且我们也咨询了住建局城市道路界限划分,此处只是房屋主人(城市居民)的出入出口,皆不属于城市道路范畴。告知书认定申辩人占用城市道路160平方米作为校车的停车场的事实是无中生有,无事实依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是混淆了空坪与道路的概念,导致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罚告知书,特此申辩,敬请依法收回处罚告知书。
这段陈述已经将事情的原委说得一清二楚,并非占用了城市公共场所行为,并且咨询了住建局城市道路界限划分,那么,为何城管部门还有对该公司罚款呢?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难怪不服!
祖国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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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执法,不能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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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执法要讲道理,不能该管不管,不该管却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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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有一方是强横无礼!!!可以依法上告!!!
执笔仗剑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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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1 18: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执法要让人心服口服,知错认罚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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